信件类型:建议
信件来源:企业上报
选登时间:2025-02-05 10:13:36
关于补缴社保产生滞纳金的建议
福建源光电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成立于1993年,由中方-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母公司)与外方-住友电装株式会社和马来西亚源光组合电线有限公司三方合资。现有员工300多人,主要生产车用线束。 2024年6月21日至今,公司离职员工及在职员工共7位组成的小团体,向高新区税务局第二分局投诉我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补缴。经核实,我司成立至今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亦是政府执行层面许可的,对于缴纳基数员工也属知情,但目前存在个别人员违反契约精神钻法律的空子来为难公司,补缴本金加上滞纳金的数额较大,严重影响到公司生存。此次7位诉求人的平均工龄为20.1年来投诉补缴事宜,公司预计将要补缴250万元,其中滞纳金占50%,并且公司和个人部分的滞纳金都是由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条规定里未明确滞纳金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的责任关系,目前都是公司负担。 建议人社部门一是针对社会保险补缴时效出台相关规定,规定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对原用人单位提出社会保险补缴;二是明确社保补缴责任,劳动者本人提出补缴社会保险时,个人补缴部分产生的滞纳金应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