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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社保产生滞纳金的建议

信件类型:建议

信件来源:企业上报

选登时间:2025-02-05 10:13:36

来信内容

信件标题:

关于补缴社保产生滞纳金的建议

信件内容:

福建源光电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成立于1993年,由中方-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母公司)与外方-住友电装株式会社和马来西亚源光组合电线有限公司三方合资。现有员工300多人,主要生产车用线束。 2024年6月21日至今,公司离职员工及在职员工共7位组成的小团体,向高新区税务局第二分局投诉我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补缴。经核实,我司成立至今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亦是政府执行层面许可的,对于缴纳基数员工也属知情,但目前存在个别人员违反契约精神钻法律的空子来为难公司,补缴本金加上滞纳金的数额较大,严重影响到公司生存。此次7位诉求人的平均工龄为20.1年来投诉补缴事宜,公司预计将要补缴250万元,其中滞纳金占50%,并且公司和个人部分的滞纳金都是由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此条规定里未明确滞纳金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的责任关系,目前都是公司负担。 建议人社部门一是针对社会保险补缴时效出台相关规定,规定员工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对原用人单位提出社会保险补缴;二是明确社保补缴责任,劳动者本人提出补缴社会保险时,个人补缴部分产生的滞纳金应由个人负担。

回复内容

回复内容:

福州处理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您好!与您电话联系,但未接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关于社会保险补缴时效问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养老保险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而员工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不受时限限制。关于补缴社会保险滞纳金问题,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另,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因此福建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各级税务部门。建议以税务部门答复意见为准。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支持! 如有其他疑问,可来电咨询,联系电话: 0591-87305105。

福州处理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已与诉求人线下沟通,解答所咨询问题

福州处理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我局已联系诉求人进行了沟通解释。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如下:“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因此,不论个人还是单位缴费部分的滞纳金均需由用人单位承担。2、目前我省暂无关于社保未足额缴费行为的追溯期的规定。

回复时间:

2025-01-03 09: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