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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8日,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市级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的通知》(榕工信能源〔2020〕86号),通知中的补助标准内容如下: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重点支持。以近几年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为主要内容,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的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综合能效提升等节能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项目能够满足现场节能量的审核,年节能量达300吨标准煤以上。因扩大产能而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仅替代而未节约能源或按照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的项目均不予以支持。
3.奖励标准。按项目年度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奖励,封顶150万元。
(二)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1.重点支持。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的产业链延伸项目,达到高利用、低排放的示范效果。能够定量化测算,具有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或效益项目。
2.申报条件。项目需达产70%以上,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节约率或提高率达20%以上,其中节水改造项目年用水量达到50万吨以上,节水量须达到5万吨以上。
3.奖励标准。投资额50-1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100万元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
(三)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项目
1.重点支持。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投资改造节能环保产业或产品扩大再生产。
2.申报条件。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省级及以上节能环保证明,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年产值增量达30%以上的项目。
3.奖励标准。投资额1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励1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重点支持。支持由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申报条件。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在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用能计量装备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3.奖励标准。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项目按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项目资金奖励封顶1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
(五)绿色发展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
1.重点支持。县(市)区成立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各级节能机构开展节能监察、能源信息报告、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节能服务系列活动、能源审计、能效水平对标、项目评估、评审、用能权交易、节能宣传、培训、表彰等活动的给予经费支持。获得自愿性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等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
2.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
(1)县级成立节能机构的每年奖励10万元(连续奖励三年)。
(2)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
(3)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4)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具体内容见如下网址:http://www.fuzhou.gov.cn/zgfzzt/sjxw/zfxxgkzl/gkml/gzdt_31711/202006/t20200618_332562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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