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贵企关于“中小企业认定”的咨询事宜,可参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参与政府采购所需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可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办法》中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内容的网址如下:http://gks.mof.gov.cn/guizhangzhidu/202012/t20201228_36374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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