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常见问题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的常见问题

2020-11-05 10:43:13

    一、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具体时间如何安排?

  全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后还能不能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36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有什么调整?

  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指导参保单位申报,上限按17442元执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3234元至17442元之间自行选择。

  四、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今年能不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2021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前,可按补缴时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