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建议
提交时间:2024-11-22 15:15:48
福州处理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您好!与您电话联系,但未接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关于社会保险补缴时效问题,《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均未对清缴企业养老保险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而员工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不受时限限制。关于补缴社会保险滞纳金问题,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另,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根据《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因此福建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各级税务部门。建议以税务部门答复意见为准。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支持! 如有其他疑问,可来电咨询,联系电话: 0591-8730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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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已与诉求人线下沟通,解答所咨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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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我局已联系诉求人进行了沟通解释。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如下:“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因此,不论个人还是单位缴费部分的滞纳金均需由用人单位承担。2、目前我省暂无关于社保未足额缴费行为的追溯期的规定。